别把“惩戒”和“伤害”混为一谈
几天前,网曝陕西一小学生未完成作业,遭班主任撕裂耳朵,这很容易让人把它和另一条新闻联系起来:青岛市制定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》,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。有媒体报道称,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,近年来罕见地提出“惩戒”概念。在当下的教育舆论环境下,惩戒权问题被热议是自然的。
只不过,撕裂学生耳朵根本不是什么教育惩戒,而是教师伤害学生的反教育行为,是任何学校教育都不允许的。有媒体提醒,教育惩戒不等于可以体罚学生。提醒当然有必要,但如果以此类恶劣个案作为否定教育惩戒的反面例证,那就等于把“惩戒”和“伤害”混为一谈,客观上是对教育惩戒的“污名化”。
“玉不琢,不成器;人不学,不知义。”必要的惩戒,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,是很重要的教育手段,但今天却成了需要讨论的话题,真是耐人寻味。就算是当下欧美现代教育中,学校和教师也保有适当的惩戒权。比如在英国,教师可以像中国古代的私塾先生那样给学生来个打手心,教育惩戒何以在咱们这里有了敏感性呢?实施教育惩戒,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简单复制古代的或国外的做法,而必须考虑今天的教育实际和社会环境,使之和现代教育精神和法治精神吻合,方能得到社会和家庭的更多认可,达到更理想的教育效果。至于惩戒方法、程序和监督等如何更科学精准,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质疑和争议,则是需要认真研究解答的现实问题。青岛破的这个题,答案需要教育界上下一起来回答。
应该看到,这些年来,一些学校和教师之所以对少数学生不敢管、不敢问,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偏执观念得以流行并成为一种评价标准,不断影响和渗透到学校教育的过程中来,使教育的舆论环境严苛有余,宽容和理解不足,这使得对学生的教育惩戒,成为教育者不愿为、不敢为的事情。比如一些媒体常常把权利意识强调到极致,对任何学校教育的手段和过程,都放到极端权利的天平上来衡量,对复杂教育过程的简单裁判,压缩着学校和教师正常的教育空间,连对学生的必要批评都让人顾虑重重。在教育惩戒问题上,家庭、学校和社会之间要获取共识并不难,但前提是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,破除对某些偏执观念的迷信。
任何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都应保护和尊重,但把个体的普遍权利和必要的教育惩戒对立起来,那权利意识就成了脱离学生成长实际的绝对“正确”,以这种凌空蹈虚的虚妄标准来评价教育过程,最终影响的只能是学生的健康成长。近些年来,校园暴力问题突出,缺少惩戒教育无疑是原因之一。如果我们有完备的教育惩戒体系,孩子们表现出的任何非社会性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,也许校园暴力就不会这么普遍和严重。在教育评价中滥用西方的权利观念审视教育,这是缺少文化自信和教育自信的表现。没有这点自信,还能有自信的教育吗?
青岛提出的教育惩戒,是作为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提出来的,体现了一种教育担当。作为地方规章,其探索和尝试值得鼓励,也值得期待。对于学生的长远发展来说,身心能够健康成长才是最大的权利,学校教育如果不能帮助学生实现这个权利,才是对学生真正的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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